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自有房屋土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管理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自有房屋土地資源,保護房屋、土地資源的合法權益和完整性,加大監督保護的力度,防止資產流失,提高資產的使用率和經濟效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濟南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統一領導、分口管理”的原則,由產權經營部代表公司管理、保護本公司的房屋和土地資源,負責所屬房屋和土地的出租及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收取房屋或土地的租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房屋和土地資產,是指公司擁有和實際控制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山水”移交、紀委查沒、破產回購和企業改制遺留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房屋土地管理應堅持下列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堅持市場化定價原則;
(三)堅持盤活增效不流失原則。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條 產權經營部建立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資源檔案及構筑物的明細賬,并提供相關情況協調財務部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賬。
第六條 公司擁有的房屋、土地使用、出租、抵押、開發等決策事項由公司統一安排決定。
第七條 日常監督管理實行定期巡查制度,查看房屋土地的完好狀態,是否需要維修,及時制止各類違法占用、私自改建、擴建行為。
第八條 對于受歷史遺留問題影響,長期被占用的土地房產,一律按非法占用土地房產作下列處理:
(一)責令占用者退還非法占用的房屋、土地;
(二)對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占地建房建廠或其他設施,應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者,應強行拆除,以料抵工;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堅持定期對房屋土地管理工作進行專題研究、匯報,及時解決房屋土地管理保護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條 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暫不使用或未列入開發計劃的,應及時對外出租,以盤活資產增加收入。
第十一條 在出租房屋、土地前應當通過調查或按照市國資委《濟南市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程》的規定聘請具有房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出租的房屋、土地進行評估,綜合考慮房地產所在地段、租賃市場行情等因素,合理確定房屋、土地招租的最低價格。
第十二條 依據評估底價,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通過濟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紙等媒介對外公開招租。采用招標、競價和拍賣的形式確定承租人。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出租,可采用協議租賃方式,協議租賃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
(一) 只有特定的承租人才有能力經營,無其他選擇對象;
(二) 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競租者;
(三) 其他適合協議租賃的情形。
第十四條 意向承租人確定后,由產權部向公司辦公會或黨委會做專題匯報,形成集體決議。
第十五條 租賃人確定后,依據《合同法》訂立書面租賃合同。明確租賃期限、租賃用途、修繕責任和租賃價格,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公司有權按合同約定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土地。
第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土地及附屬設施,不得私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時,必須征得公司同意。
第十八條 租賃期滿后,承租方應當返還房屋土地,并保證原房屋土地的完整性,如需繼續租賃,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租賃權。
第十九條 公司負責對承租人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督查承租人建立安全生產、防火防盜等規章制度,審查承租人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并不定期進行檢查指導。
第二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責賠償,必要時應通過法院訴訟的形式追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土地擅自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土地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房屋、土地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遷的;
(四)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第二十二條 對于應出租尚未出租的房屋土地,應按照盤活增效不流失原則,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嚴防違規占用。
第四章 修繕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產權經營部負責對房屋、土地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修繕,保證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 出租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屬設施,屬自然損壞的,應按合同約定的修繕責任執行。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土地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和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進行房屋修繕,應事先將修繕方案報產權經營部,經批準后方能進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產權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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