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房屋土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管理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房屋土地資源,保護房屋、土地資源的合法權益和完整性,加大監督保護的力度,防止資產流失,提高資產的使用率和經濟效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濟南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本辦法,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負責對監管企業房屋土地的使用和出租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指定專門部門(公司)進行統一管理,建立房屋土地出租工作備案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房屋和土地資產,是指控股公司機關本部擁有和實際控制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山水”移交、紀委查沒、破產回購和企業改制遺留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屬設施等;各監管企業擁有和實際使用的房屋、土地。
第四條 房屋土地管理應堅持下列原則:
(一)堅持統一監管的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三)堅持市場化定價原則。
(四)堅持盤活增效不流失原則。
(五)堅持國家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優先保護原則。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條 建立房屋、土地資源檔案及構筑物明細賬,財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賬。
第六條 房屋、土地的使用、出租、抵押、開發等決策事項由黨委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集體審議決定。
第七條 日常監督管理實行定期巡查制度,查看房屋土地的完好狀態,是否需要維修,及時制止各類違法占用、私自改建、擴建行為。
第八條 對于受歷史遺留問題影響,長期被占用的土地房產,一律按非法占用土地房產作下列處理:
(一)責令占用者退還非法占用的房屋、土地。
(二)對未經同意擅自占地建房建廠或其他設施,應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者,應強行拆除,以料抵工。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堅持定期對房屋土地管理工作進行專題研究、匯報,及時解決房屋土地管理保護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第三章 出租管理
第十條 房屋土地暫不使用或未列入開發計劃的,應及時對外出租,以盤活資產增加收入。
第十一條 在出租房屋、土地前應當通過調查摸底,綜合考慮房地產所在地段、租賃市場行情等因素,合理確定房屋、土地招租的最低價格,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不設定底價直接對外招租。
第十二條 依據招租底價或直接對外招租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租方案并向黨委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進行專題匯報,形成集體決議。出租方案應當包括出租房屋、土地的目的、可行性、出租期限、租金標準、遞增幅度、付款方式、出租收入用途等內容。
第十三條 用于生產經營的主體房屋、土地對外出租,造成職工下崗等涉及職工利益的,應廣泛征求職工意見,保證職工合法知情權。
第十四條 黨委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形成決議或決策后,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通過濟南產權交易所或報紙等媒介披露信息對外公開招租。
第十五條 公告期滿后,由控股公司機關、監管企業組成評標工作小組,對公開征集的意向承租人,分別采用招投標、競價和拍賣的方式確定承租人。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出租,可采用協議租賃方式,協議租賃價格不得低于確定或估算的最低價格:
(一)只有特定的承租人才有能力經營,無其他選擇對象。
(二)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競租者。
(三)其他適合協議租賃的情形。
第十七條 承租方確定后,房屋、土地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法》訂立書面租賃合同。房屋、土地租賃合同的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條款:
(一)租賃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座落、面積、結構、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數額(包括遞增幅度)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交付日期。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修繕責任。
(八)房屋轉租的約定。
(九)房屋返還時狀態和增添物的處置。
(十)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三)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房產、土地出租期限由出租方與承租方依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共同商定,但租期不宜過長。
第十九條 對于出租期限1年以上的,1年以后的租金應考慮房屋、土地所在地段、租賃市場行情、銀行利率等因素合理確定租金的遞增幅度或額度。
第二十條 房屋、土地出租應先收取保證金、租金后方可交付使用,租金可按月、按季或按年一次性收取。保證金數額根據所租賃房屋、土地附屬設施的實際情況,由雙方合理確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條 監管企業出租房屋、土地行為實行備案制,并由控股公司指定專門部門(公司)進行統一監管。承租方確定后,監管企業填寫房屋、土地出租項目備案表,并將房屋、土地出租方案、經理(廠長)辦公會決議、擬簽訂的租賃合同等相關資料報控股公司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擅自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中應注明出租人、承租人雙方簽字、蓋章和經控股公司備案后生效。本辦法實行前已出租的,應將租賃合同報控股公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土地、房屋的租金收入,必須按國家現行財務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并按稅法規定及時、足額納稅,不得變相隱匿收入。困難企業租金收入,應當優先用于支付在職職工的工資和離退休人員、在冊職工各類保險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 根據《濟南市落實安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出租人應與承租人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經濟賠償等事故善后處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安全生產事項涉及有關資金安排的約定。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作出規定。
(六)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
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督促承租人建立安全生產、防火防盜、防人身傷亡等規章制度,審查承租人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并不定期進行檢查指導。
第二十四條 出租方應及時了解承租方生產經營情況,避免出現租金拖欠、承租方關門走人等情況,導致租金及房屋損失的,應在保證金數額之內有效控制風險。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責賠償,必要時應通過法院訴訟的形式追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土地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土地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土地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達三個月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土地進行違法活動的。
(六)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房屋、土地的。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租賃期內,當事人一方發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銷的,由其權利義務承接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租賃期內,出租人將其出租的房屋、土地設定抵押,應書面通知承租人,并將租賃情況如實告知抵押權人。抵押期內租賃期滿,所有權人欲繼續出租該房屋,必須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租賃當事人可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遷的。
(四)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第三十條 控股公司指定專門部門(公司)對監管企業出租房屋、土地的出租場所、租金收入和物業管理等事項進行統一監管,并不定期的進行檢查、督導。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擅自出租房屋、土地,或明顯低價出租,造成資產流失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修繕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房屋、土地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修繕,保證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十三條 出租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屬設施,屬自然損壞的,應按合同約定的修繕責任執行。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土地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進行房屋修繕,應事先將修繕方案報出租人,經批準后方能進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控股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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