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不良資產移交處置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市國資委《濟南市屬國有(集體)企業不良資產移交處置暫行辦法》的規定,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具體實施國有(集體)企業已核銷不良資產的移交和處置。
第二條 為了規范已核銷不良資產的移交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國有資產處置效益,增強可操作性,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濟南市國資委下發的關于核銷不良資產的批復和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不良資產《審核驗證報告》,是移交不良資產的依據。控股公司取得批復后,應首先向企業索要審核驗證報告,企業未能提供的,應從國資委復印或借用。
第四條 在簽訂不良資產移交協議之前,首先對不良資產進行鑒定,對具備移交價值的不良資產進行移交,對化工、醫藥等特殊行業的產品需要由監管部門監督處置的不移交。對不具備移交價值出具說明后做不移交處理,其他情況經國資委批準的可不移交。
第五條 制作移交協議附表,區分移交和無法移交的不良資產。根據審核驗證報告填制移交明細表,并在附表上簽章。
第六條 雙方簽訂移交協議,移交協議一式四份,市國資委一份,企業一份,控股公司兩份。
第七條 如發生批準核銷的不良資產中部分資產已由企業自行處置和債權收回的,應在移交時將收入一并移交,企業應出示收入入賬證明或其他資料。
第八條 控股公司根據《移交協議》標的,設置相應的賬簿和統計臺帳。
第九條 控股公司處置實物不良資產前,應按規定程序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實物資產進行現場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制定處置參考價格,然后報請市國資委批準后,在產權交易所發布處置信息,公示期滿,組織有意購買的單位和個人看現場,并發放標書,標書中含投標須知、競價表等。
第十條 各投標單位或個人應提前1天將標書送達,擇日進行公開競價處置。如果流標,應組織專家小組討論并報市國資委審批,重新制定參考價格,擇期進行二次招標。如再次流標,應請示公司領導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適當的措施。
第十一條 核銷不良資產的單位有意回購已核銷不良資產的,在專家組確定處置價格后,再與回購單位協商回購價格,原則上應高于專家組確定的價格,然后在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發布信息時說明同等價格下,原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對于債權的處置,控股公司應拓展處置渠道,在市產權交易所或報刊雜志上發布相關信息,探索打包方式處置途徑,并采取招標、拍賣、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進行公開處置。
第十三條 關于處置成本(費用)的列支,控股公司本著精打細算、據實列支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列支與不良資產處置相關的成本費用,如專家咨詢費、場地占用費、運輸費、裝卸拆解費、設備修繕費、差旅費、誤餐費、加班費、辦公用品支出、交通工具支出、信息發布費、評估費、交易費用等。
第十四條 對于股份制企業的已核銷不良資產處置收益,按股權比例,由控股公司與企業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