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五、酒駕醉駕處分案例
(一)2019年12月28日下午,濟南市章丘區圣井街道公共文化服務中心主任李孝鋒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交警部門抽血鑒定,李孝鋒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0±7.6mg/100ml,為醉酒駕駛。2020年3月20日,章丘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李孝鋒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李孝鋒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來源濟南市紀委監委官網)
(二)福建省石獅市商務局退休干部鄭志泉醉酒后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與停放在路邊的小型越野客車發生碰撞,并在事故后駕車逃離現場,后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鄭志泉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238.93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鄭志泉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2023年1月,鄭志泉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來源山東省紀委監委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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