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監管企業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監管企業資產處置工作程序,保障資產處置工作的安全和完整,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控股公司監管企業持有、使用、收購(回)和其他實際控制的資產。
第三條 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采取拍賣、競價和招投標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資產處置由董事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或黨政聯席會或經理辦公會等集體決策并形成會議決議。
第五條 按照規定權限報控股公司審批(審核)或辦理備案手續后進行處置。重大資產處置由控股公司轉報市國資委審批(審核)或備案后進行處置。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或備案的,不得擅自處置資產。
第六條 按照控股公司或市國資委對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或備案文件,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
第七條 擬處置的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處置方式和基本程序
第八條 按照規定程序委托中介機構對擬處置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審計、評估結果應報控股公司辦理備案或核準手續。社會中介機構及相關執業人員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經濟或者技術鑒證證明、法律意見書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資產處置需報控股公司或市國資委審批的, 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資產處置須填寫《資產處置審批表》并附相關材料報控股公司。重大資產處置事項,應向控股公司提供正式申請文件,需報市國資委審批的由控股公司轉報。
(二)審核。控股公司或市國資委對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等審核、審批。
(三)處置。依據控股公司或市國資委的批準文件,依法合規進場交易,并配合受讓方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章 處置收入及賬務管理
第十條 資產處置收入包括資產有償轉讓收入(含股權轉讓收入)、實物資產殘值變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置換差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 完成資產處置事項后,依據資產處置事項批準文件、審批表、收購(回)證明、收入證明及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按照財務和會計制度規定處理會計賬務,并建立管理臺賬。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對資產處置情況建立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定權限之外的資產進行處置的;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資產的;
(三) 截留資產處置收入的;
(四)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十三條 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控股公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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