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木業集團一名職工于1986年因曠工超過規定時間被除名,其人事檔案未按有關規定及時轉移。因企業幾經搬遷、人員變動等原因,導致其檔案下落不明,經反復查找未果。多年來,本人多次向企業和有關部門反映,受多種因素制約,一直沒有得到明確的處理意見。 學習實踐活動啟動后,此事引起了山東木業集團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和上級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經反復研究認為,人事檔案是公民取得就業資格、繳納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所應具備的重要憑證,檔案的存在與否對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響。企業將職工除名后,未將其人事檔案妥善保管或及時轉出而造成遺失,影響了當事人今后就業及享受相關待遇,給其取得相關利益造成了可預見的損失,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控股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協調下,最近,企業與本人簽訂《協議書》,由企業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本人同意放棄索要檔案并不再要求其他賠償及損失。至此,一起二十余年的信訪積案得到了徹底化解。 編者按語:這起信訪積案雖然得到了處理,但給我們帶來了許多啟示,當事人雖然得到了部分賠償金,但對于一個特困企業而言,因丟失一份職工檔案就賠償幾萬元卻是一項不小的開支。此事應引起企業管理者的高度重視,應把人事檔案管理作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做好職工檔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對于職工個人來講,應關注個人檔案的保管情況,在調動單位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追查個人檔案的移交情況,防止出現遺失。(張仕法)
編者按語:這起信訪積案雖然得到了處理,但給我們帶來了許多啟示,當事人雖然得到了部分賠償金,但對于一個特困企業而言,因丟失一份職工檔案就賠償幾萬元卻是一項不小的開支。此事應引起企業管理者的高度重視,應把人事檔案管理作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做好職工檔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對于職工個人來講,應關注個人檔案的保管情況,在調動單位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追查個人檔案的移交情況,防止出現遺失。(張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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