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規范資產移交、處置、出租等管理行為,公司近日制定完善《不良資產移交處置實施細則》、《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自有房屋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監管企業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和《監管企業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暫行辦法》,現轉發如下,望公司及監管企業認真貫徹執行。
(產權經營部)
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資產處置工作程序,保障資產處置工作的安全和完整,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控股公司機關本部持有、使用、收購(回)和其他實際控制的資產。
第三條 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采取拍賣、競價和招投標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資產處置由董事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或黨政聯席會或經理辦公會等集體決策并形成會議決議。
第五條 按照規定權限報濟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審批(審核)或備案后進行處置。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或備案的,不得擅自處置資產。
第六條 按照市國資委對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或備案文件,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
第七條 擬處置的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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