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領導人員因私事申請出國(境)審批管理辦法
為適應對外交往不斷擴大的需要,加強和改進企業領導人員因私事申請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完善程序,規范管理,根據省委、市委和市國資委有關文件精神,制定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因私事申請出國(境)審批管理辦法如下:
一、申請出國(境)的事由和條件
(一)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黨委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因私事申請出國(境),一律從嚴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準。
1.探望在國(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養父母,下同)或配偶。
2.歸僑、僑眷探望在國(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國政府駐外機構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國留學,期限在兩年以上,且在國外學習滿一年的配偶、子女。
5.為在國(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喪。
6.短期出國(境)繼承遺產,或者受委托處理近親屬在國(境)外的財產。
7.到香港、澳門探望在國外或者臺灣定居,途經香港或澳門,不來大陸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確需到國(境)外治療重、急疾病。
9.因工作需要出國(境)從事商務活動的,要按因公出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確因工作急需,時間較緊,來不及辦理因公出國(境)手續,并且延期出國(境)對生產經營有較大影響的,報控股公司黨委同意后可辦理因(私)事出國境手續。
(二)按照上述規定申請出國(境)的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準。
1.知密度較高,掌握政治、經濟和科技等重要機密,有關部門認為不宜出國(境)的;從事過機密性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機密尚未解密的。
2.政治表現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尤其是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風波和同“法輪功”邪教組織斗爭中犯有嚴重錯誤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民事案件的;紀檢、監察機關認為存在影響出國問題的。
4.紀檢、監察機關正在審查尚未結論和處理的。
5.受黨紀、政紀處分不滿一年;處于留黨察看或開除留用期間的。
6.因其他原因經有關主管機關認為不宜出國(境)的。
二、出國(境)時間
(一)在職企業領導人員出國(境)時間,嚴格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1.探望在國(境)外定居的配偶,每兩年可出國(境)一次,時間不超過兩個月。
2.探望出國留學的配偶,在配偶留學期間可出國(境)一次,時間不超過兩個月。
3.探望在國(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國(境)一次,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4.歸僑、僑眷探望在國(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國(境)一次,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5.其他出國(境)的,在國(境)外時間一般為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二)出國(境)時間,從離境之日起計算。
(三)因私事短期出國(境),應當按期返回,原則上不準續假。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須在假期內提出續假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續假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四)因私事再次申請出國(境),一般應當與上次間隔一年以上。
三、出國(境)審批程序
因私事申請出國(境),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材料(對方邀請函、證明對方身份和與申請人有關系的材料等)。
(二)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向控股公司黨委提出同意因私出國(境)的書面請示,并由本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企業主要領導出國出境的,由主持工作的領導簽署意見)。由負責辦理出國境手續的人員,將有關材料送至控股公司組織人事部,經審查批準后,到公安部門辦理出國(境)手續。
(三)確因工作需要出國(境)從事商務活動,辦理因私出國手續的,由所在單位向控股公司發展改革部提出書面申請,報控股公司領導簽字同意后,將有關材料送至控股公司組織人事部,按相關程序辦理。
(四)出國(境)前和回國后,領導人員應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貒笫諆,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向控股公司組織人事部報告。
四、加強管理,嚴肅紀律
(一)各單位黨組織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切實加強對領導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工作的管理,本著嚴格把關,認真負責的原則,做好審查工作。審批范圍為: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廠長)副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副總經理(副廠長、三總師)。
(二)出國(境)領導人員所在單位,要全面、準確地掌握出國(境)人員的歷史和現實表現及家庭情況,特別是在歷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現情況和對“法輪功”的態度。對出國(境)人員的申請材料要認真進行核實,嚴防弄虛作假問題的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簽署是否同意出國的明確意見,加蓋單位黨委(總支、支部)印章,發生問題要追究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各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工作程序,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共同做好領導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
(四)企業領導人員因私出國出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登記備案制度,統一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登記備案。此項工作實行動態管理,領導人員退休、調離、免職、辭職后,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五)企業領導人員出國(境)期滿返回后,要在一周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護照交組織人事部門統一保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的護照上交控股公司組織人事部保管;企業其他人員的護照交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保管。
(六)對企業領導人員在因私事出國(境)中嚴重違反外事紀律或者出走、滯留不歸的,要由所在單位認真調查核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按照上級統一規定執行;若上級有新的規定,按照新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控股公司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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