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規范管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第二條 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實執行本《制度》,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凡違反規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損失的,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一切由公司各部門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合同,必須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 公司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或委托他人代表公司對外簽訂有關合同,委托他人簽訂合同的,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授權委托書,明確規定受托權限。
第六條 業務部門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依法正確履行審查義務,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有經營權、是否有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應代理權限等,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它部門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籌兼顧,然后簽約。
第八條 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緊急情況經公司法定代表人臨時授權時達成的口頭協議,事后應補辦書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條 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合同內容必須規范、準確、詳實。
第十條 對外簽訂合同,應力爭將爭議解決方式約定為在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或我方所在地仲裁機構仲裁。
第十一條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必須約定簽字并蓋章后生效。合同對方為自然人的,必須由其本人簽字并按手印;對方為法人的,如果簽字人員非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對方簽字人員的身份信息以及簽字人員有權簽署合同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時原則上應遵循對方先簽字蓋章,我方再施印鑒的原則。特殊情況我方亦可先行蓋章,但是合同承辦人員應留存施印復印件于印章保管員處,合同送達后應由對方經辦人簽收,合同原件最遲在我方蓋章后10日內將雙方蓋章的合同原件交回印章保管員。
第十三條 合同審核各環節均無異議后,印章保管人員方可對已審核的合同加蓋合同專用章,單份合同文本為兩頁以上的,需加蓋騎縫章。
第十四條 簽訂合同時應保證我方可存留兩份以上的原件。
第三章 合同的審批
第十五條 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相關規定及審批權限上報審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六條 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列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1)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合同;土地處置合同;合資、
合作經營合同;承包經營合同;對外投資、融資借款合同;重大設備租賃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資產投資合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技術引進合同;以及其他對企業經營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合同等;
(2)重要、大額的且內容較復雜的合同;
(3)格式化合同文本;
(4)其它有必要審批的合同。
2.具有法人資格的下屬監管企業的審批權限
(1)在單位經營范圍內為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簽訂的一般合同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職審批,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重要、大額的合同應上報公司,由公司法律事務部審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重要合同是指合資、合作經營合同;承包經營合同;對外投資、融資借款合同;重大設備租賃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資產購買或投資合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技術引進合同;以及其他對國有(集體)資產管理和企業經營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合同等。
大額合同是指涉及金額達到或超過100萬以上的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政策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由組織人事部審核。
第十八條 對重大、復雜的合同,由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合同進行審核,提出參考意見。審核的權限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審查的合同,各業務部門和下屬監管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的合同。審核審核的要點包括: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第十九條 重大合同簽署前,合同承辦部門或者法律事務部應對合同相對方主體注冊情況、資信情況、財產情況、實際履約能力、合同可行性等情況進行盡職調查,規避潛在法律風險。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合同承辦人對合同談判情況及合同內容的匯報,結合法律事務部針對合同履行風險的提示,對合同的可行性、風險性進行分析,最終決定是否簽署。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或實際情況需要相關合同簽署前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需要辦理公證手續的,由合同承辦部門依法辦理批準手續或公證手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條 合同非經審批并簽訂,不得履行。已簽署的合同,公司及關聯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三條 合同承辦部門及合同承辦人需隨時關注合同的履行進度。各部門每月匯總統計一次本部門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報送公司分管領導和法律事務部。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部門需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
第二十五條 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承辦人應密切監控對方的經營情況和其他有關信譽的情況,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逾期支付相關款項達7日以上的;
(五)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公司相關部門接到合同承辦人對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異常情況報告時,應立即視事態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事態嚴重時可先行停止對該合同的履行工作。合同承辦部門應會同法律事務部及時將合同履行情況上報分管領導。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七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有不可克服的困難(如遇不可抗力影響)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從維護政府、公司和職工合法權益出發,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八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經市國資委和其他政府部門批復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重新批復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變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三十條 變更、解除合同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仍應當履行。
第三十一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約定。
第六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原則上由承辦業務部門處理。涉及公司內部幾個部門的,應在內部統一意見做好配合工作,由法律事務部牽頭處理合同糾紛。
第三十三條 需要法律幫助的合同糾紛,可由法律事務部協調解決,公司有關業務部門必須提供所有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協助配合。
第三十四條 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有關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作出的已生效的調解書、裁決書或判決書,公司各業務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的跟蹤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或判決書的,承辦業務部門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經協商不成,由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公司各部門應按辦公室要求將有關資料匯總并歸檔。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監督工作。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各業務部門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部門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部門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有關機關審批、或需要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4.負責處理本部門合同糾紛。
第四十條 公司實行法定代表人委托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有關人員代為簽訂合同。
受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法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部門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5.負責保管好或委派專人保管好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歸檔。
第四十一條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辦公室統一加蓋,不能以其他印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否則,由此所引起的糾紛由有關責任人承擔,造成嚴重損失或糾紛的,應對相關人員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都必須認真落實合同基礎管理工作。具體如下:
1.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合同的基礎管理工作;
2.建立合同檔案,嚴格管理合同檔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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